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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鲜事儿|主动加班竟被罚?0元!咋回事?

来源9span>工人日报客户?/span>
2024-06-12 17:06

原标题:主动加班竟被罚款20元!咋回事?

加班干活后,不仅没有加班费,还被公司通报批评并罚?0元,这是啥情况?这个款非罚不可吗>/span>

加班后忘关空调,公司:罚欽/strong>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表示,同事前天加班干活后,但离开办公室时,因忘记关空调和锁门,第二天就被公司通报批评+罚款20元、/p>

公司在批评通告提到,该员工的行为浪费了公司的电力资源,也给公司财产带来了潜在危险,出于维护公司秩序的考量,对该员工作出以上处罚、/p>

对此,不少网友吐槽,自己所在的公司也有类似的罚款,真的是付费加班、/p>

法官:公司没有罚款权

那么,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是合法的吗?

不合法!企业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但企业没有罚款权、/p>

2010年,员工潘某因欠?0次周报被公司罚款200元,只因公司规定:员工每欠周?次罚?0元。随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涉事公司须退还潘?00元、/p>

经办法官表示9/p>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p>

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p>

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p>

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p>

注意!除了罚款,这些扣工资情形也不合法:

上班迟到乱扣工资

劳动者如存在肆意迟到等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和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乎情理的考勤扣款是被允许的,但一些用人单位超出员工正常日薪的罚款不合法、/p>

请假?倍工赃/strong>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请假,规定请假期间扣除员工正常工资以上甚?倍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显然违法。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应当扣除请假当天的工资。剩余月工资=?1.75?请假天数)×日工资、/p>

工作绩效未达标扣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未达标,克扣工资是违法的、/p>

孕期产检扣工赃/strong>

《劳动法》中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期间的工时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而罚款,属于违法行为、/p>

以捐赠为由扣工资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捐款的名义强行扣除职工工资、/p>

避免员工辞职扣工赃/strong>

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员工辞职,故意拖欠和克扣员工工资,也属于违法。《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p>

面对变相罚款如何维权>/strong>

若遇用人单位随意罚款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组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返还被罚的款项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

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制度是用来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但以偷换概念的方式,制定不合理的罚款制度,不仅荒诞更是不合法,换个“名词”也还是劳动侵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但前提是要站在职工的角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别总用新名词试探法律的边界、/p>

警惕“换马甲”的劳动侵权

近年来,一些企业制定奇葩规定、侵犯员工权益的事不时发生。有的企业擅长玩文字游戏,故意偷换概念,诸如将“扣款”说成是“负激励”,把“周末加班”美化成“学习日”等。而类似“换马甲”的劳动侵权,不过是掩耳盗铃。类似行为,有企业为降低成本的“小心思”,更多时候是以罚代管的思维在作祟。从罚款、扣钱,到变相惩罚、道德绑架、精神控制甚至人身攻击、人格侮辱,近年来一些企业惩罚员工的手段花样百出、“段位”渐高。然而,简单粗暴的惩罚只会加剧企业和员工间的不信任,员工一旦产生反感情绪,或许会消极怠工、工作效率走低,或者主动维权、让企业付出法律代价。如何调动更多科学管理的方法,正向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是很多企业亟待补上的管理课、/p>

类似“换马甲”的劳动侵权现象值得警惕。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劳动领域监督和执法的日趋严格,一些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一些企业将劳动保障“化整为零”,将全日制用工变成“小时工”“派遣工”“外包工”;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令其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一家单位设立两家或多家公司,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工龄人为分割,使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些企业为全方位监督员工,甚至将监控摄像头装进更衣室、洗手间……诸如此类、/p>

增强对劳动领域隐蔽侵权行为的识别、惩治能力,需要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更到位,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触角更深入,需要执法部门的惩戒之剑更锋利。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呼吁“切实落实八小时工作制”“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这些都是助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积极力量、/p>

(综合来源: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劳动报、中国普法、工人日报等(/p>

责任编辑9span>杜亚?/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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